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八条已废止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价格义务:(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明码标价,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二)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三)服从政府依法对市场价格采取的调控措施;(四)听取消费者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批评和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