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措施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