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