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