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四)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五)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