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西安急救中心设“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急救中心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值班救护车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