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西安急救中心设“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急救中心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值班救护车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