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第十二条有效接诊医疗机构是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院,负责接收由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