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急救站是西安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

急救站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