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第十条有效急救站是西安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急救站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