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交易当事人或其一方的经纪委托;(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三)按约定或规定获取佣金和其它费用;(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