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十条有效经纪人服务企业,为个体经纪人提供服务,可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服务费。经纪人服务企业应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个体经纪人的活动情况和为其服务的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