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源的采煤采矿工程,采取限制开采、责令停止开采或者封闭矿井等措施;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源的取水工程,采取限量取水、停止取水或者封闭措施。关闭前所产生的工业废水、矿坑水和其他废弃物,排放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治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取水工程。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