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泉域地下水观测网络,开展水位和水质监测工作。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护地下水监测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