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有替代水源能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区域,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关井压采措施;无替代水源开凿水井的,应当按照权限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封闭。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