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泉域范围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应当按照权限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需要变更取水权的,应当经原行政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