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金融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开展国际物流、国际贸易等重点产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保险、关税保证保险,推动涉农保险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