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金融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独资或者合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以及各类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