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有效西安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承担自贸试验区片区建设发展主体责任,建立由市(区)级领导担任负责人的片区管理机构,加强政策、资金、组织、人才等保障,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