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