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理、气象、污染特征以及不同污染类型对城区和相关城市传输影响进行产业园区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