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一)移植、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不足五十株的,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五十株以上的(含五十株),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同品种树木十株。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必须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