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候鸟实行分级保护,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进行保护。候鸟名录和保护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分级保护的候鸟名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