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二章 栖息地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因极端降水、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候鸟栖息地破坏、食物匮乏等情形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栖息地恢复和改造、生态补水、人工投食等措施,改善候鸟生存环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