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鄱阳湖区域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部门开展候鸟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水位、水质、温度、植被、底栖生物等环境监测,建立相应的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对候鸟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候鸟迁徙通道沿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候鸟巡护站(点)和监测网络,在候鸟迁徙季节应当加强巡护和监测,确保候鸟迁徙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