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候鸟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候鸟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候鸟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迁徙规律;

(二)候鸟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