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破产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行适用简易破产程序:(一)债务人账面资产为一千万元以下;(二)已知债权人为三十人以下;(三)已知债务总额为一百万元以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