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浦东新区建立完善破产信息共享和破产状态公示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程序中的下列重要信息及时与浦东新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共享,并由浦东新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一)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程序的受理、办理、终结的相关基本信息;

(二)管理人的名称、指定程序、履职情况等信息;

(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信息;

(四)其他重要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