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处置破产财产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以直接变价处理,不适用拍卖程序。确需进行拍卖的,由债权人会议自行确定或者授权管理人确定起拍价,并优先通过网上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应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对特定财产处置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