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第二章 购置建设与共享承诺第八条有效申请以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作出承诺。共享服务的承诺应当包括共享服务可行性论证以及共享时长、范围、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