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总体布局的需要,加强与其他省市的合作,参与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开展跨区域共享协作与联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