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相关信息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