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共享服务评估结果,对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且共享服务工作量、用户满意度等达到共享服务要求的管理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其中,对使用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上浮一定奖励额度。

管理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和服务收入可以按照规定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以及操作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