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八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