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有关省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市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的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省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做好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