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污口的管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