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四条有效撤职案提交表决前,被提出撤职案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撤职案时,被提请撤职人员所在机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到会听取审议情况。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