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撤职案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调查期间,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对撤职案进行调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有关调查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