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相关内容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联的,可以列为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一并审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将处理结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特别重大典型违法问题,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