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随机检查、个别走访、调阅案卷、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并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抽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等途径收集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