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批准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