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二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经主任会议批准,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人需要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日之前报告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