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经主任会议批准,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人需要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日之前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