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二章 投资促进措施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来投资项目承诺事项办理、跟踪服务反馈、重点项目落地的保障和服务机制,落实优惠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对招商引资项目开展项目领办、帮办、代办服务,实行全程跟踪和服务保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