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外来投资和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投资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扰外来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