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外来投资促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建立外来投资促进议事协调机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投资促进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来投资促进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