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来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来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