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因保护不当造成传统村落严重破坏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求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满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警示通报。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省级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无法补救的,将该传统村落从山西省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