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安全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传统村落安全应急管理方案,成立传统村落安全应急队伍,开展传统村落防灾、应急、避险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