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参与传统村落活化利用的运行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村(居)民可以以房屋、资金、劳务等方式入股,依法从事民宿、餐饮等旅游经营相关活动。
传统村落纳入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