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网供水用水实行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一)在水网灌排骨干河渠及跨县支渠的县界,设置固定测流站进行测流计量,核定各县(市、区)的用水量;

(二)水网区域内支、斗渠灌溉用水不便确定供水量的,采用实地统计用水面积的办法确定供水量;

(三)卫河(卫运河)扬水泵站及引水闸引提水量由市、县级水网管理单位共同监管核定;

(四)工业取水单位或个人要在产权分界点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保障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