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水网管理单位负责骨干河渠和所属闸涵(扬水站)、水利枢纽和各入口站、出境站和县(市、区)界站供水量、分水量、蓄水量等水量监测;县级水网管理单位负责区域内支渠及其以下河渠、闸涵(扬水站)的水量监测。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